申请人: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鑫龙华知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福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23日对第27609586号“时代领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604790号“领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引证商标信息;
2、销售合同及发票
3、2014-2017年领绣品牌无缝刺绣墙布产品检验报告;
4、2014-2018年行业排名;
5、申请人所获荣誉及资质证书
6、媒体对领绣品牌的报道;
7、广告审计表及广告宣传证据;
8、财务审计报告;
9、申请人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10、申请人部分加盟商清单统计表、门店照片、加盟合同及进货发票;
11、申请人的专利统计表及部分专利证书;
12、在先案件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品制墙上挂毯、纺织品制壁挂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2月27日。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织物等商品上,现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则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制墙上挂毯、纺织品制壁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遮盖物”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家具遮盖物”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