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美丽草地蒙台梭利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645628号“美丽草地最美的年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且申请人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美丽草地最美的年代”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