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亚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811356号“德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与第4692470号商标、第6418351号商标、第12389109号商标、第16150633号商标、第24095040号商标、第32633417号商标、第16217719号商标、第22753237号商标、第217524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对“肉;香肠”商品提起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申请人称其仅对“肉;香肠”商品提起复审申请,但其又请求对全部商品予以初步审定,鉴于前后理由矛盾,我局对本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进行全面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九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六虽然图形化,但仍可识别为“德勝及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的文字或显著识别文字均为“德胜”,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