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561089号“建发e建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建发e建签 53561089

阅读:66806 2021-12-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思明区必浩得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561089号“建发e建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321803号“e 建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759171号“e及图”…

  申请人: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思明区必浩得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561089号“建发e建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321803号“e 建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759171号“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介绍、所获荣誉、公众号截图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为同一主体所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建发e建签”整体与引证商标二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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