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金奉祥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835051号“SUPER LO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0878189号“SUPER LOVERS”商标、第52744674号“超爱 SUPER LOVE”商标、第33761169号“超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别显著,指定使用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UPER LOVE”与引证商标一“SUPER LOVERS”及引证商标三“超爱”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