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883221号“海南股权交易中心 HAINAN EQUITY EXCHAN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2243319号“凤凰云智 激发影院无限可能及图”商标、第17577067号“四合及图”商标、第4488485号“元正及图”商标、第278736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整体有别于地名。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档案资料;部分驳回复审决定书及判决书;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海南股权交易中心为我省唯一合法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运营机构的通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整体构成有别于“海南省”行政区划地名,故申请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