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绿光幸福(厦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351068号“状元牌找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749895号“状 状元理财 WWW.ZHYLICAI.COM及图”商标、第21196418号“状元K书馆”商标、第31518659号“状元楼”商标、第54879641号“状元庄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状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管理、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不动产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