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卓控液压设备(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知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6306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4207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1634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54122698号“卓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申请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的图形在构图方式及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消费者隔离观察时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