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555144号“FOLKLORE THE LAB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OLKLORE THE LABEL 42555144

阅读:79886 2021-01-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克洛尔鞋包礼物及配件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55144号“FOLKLORE THE LAB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3356872号“民间 FOLKL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

  申请人:福克洛尔鞋包礼物及配件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55144号“FOLKLORE THE LAB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3356872号“民间 FOLKL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5日

本文《关于第42555144号“FOLKLORE THE LAB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OLKLORE THE LABEL 4255514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15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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