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306332号“BASSTURB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ASSTURBO 41306332

阅读:112260 2021-01-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06332号“BASSTURB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498295号“博仕保罗BOSSTUR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76157号“REAC…

  申请人: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06332号“BASSTURB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498295号“博仕保罗BOSSTUR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76157号“REACTIVE BA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1214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885098号“B.A.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8251496号“EMON BA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扬声器商品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步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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