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187014号“FEN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30527号“芬笛FENTY”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0000159290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56389号“FENTY”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2020)商标异字第0000023539号决定书不予注册,故上述商标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