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首汽智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951786号“GO FUN CONN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26350号“欢豆 FUNGO.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226340号“欢豆 拨豆豆 玩个够 FUNGO.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专用权期限均截止于2020年3月13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盘(音像)、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08129号“GOF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机顶盒、手机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驾驶和控制模拟器、计量仪器等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46882号“GOF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量仪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英文均为“GOFUN”,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出租车计价器;光盘(音像);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运载工具驾驶和控制模拟器;计量仪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