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321928号“KINGP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KINGPUN及图 44321928

阅读:25342 2021-01-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第一名店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幸商标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321928号“KINGP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7521号“KING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44606号“KING…

  申请人:第一名店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幸商标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321928号“KINGP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7521号“KING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44606号“KING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666963号“康普欣 KINGPS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86659号“京兆 KINGP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期满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四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20年2月27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食用蜂王浆(非医用)、花粉健身膏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物饮料、医用营养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营养饮料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KINGPUN”与引证商标一、二“KINGSUN”以及引证商标四英文“KINGPSN”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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