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橡果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06029号“ACARN DIGIT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130018号“DIGITAL及图”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31792号“digital及图”商标、第38274624号“9FDigital”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