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纽方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59484号“NEWFOU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35808号“NEWFOUND”商标、第39351959号“FOU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准予注册。引证商标二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等商品上的注册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NEWFOUND”与引证商标一“NEWFOUND”字母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项链(首饰)、手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项链、手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虽然字母组成近似,但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项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秤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