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501480号“STC-STEYR GERMAN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TC-STEYR GERMANY G1501480

阅读:136207 2021-01-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LITAYU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类国际注册第1501480号“STC-STEYR GERMA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62572号“STC STEY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LITAYU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类国际注册第1501480号“STC-STEYR GERMA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62572号“STC STEY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属于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引证商标为申请人的关联公司,申请人正在进行商标转让事宜,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权利人名称经我局核准变更为LITAYU GmbH,地址为Auguststraße 50b 10119 Berlin(DE),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为同一主体。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同属申请人所有,故前述商标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不存在。

申请商标包含的“GERMANY”,译为“德国”,为外国国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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