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19274号“木兰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木兰湾 7719274

阅读:53282 2021-01-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盛洋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文昌木兰湾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719274号“木兰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6262号决定,于2020年02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有效…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盛洋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文昌木兰湾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719274号“木兰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6262号决定,于2020年02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可以证明其在2016年6月17日至2019年6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对相关行业的走访调查及相关行业内人员的了解、咨询,发现近三年市场上根本没有任何一家机构或任何自然人以复审商标为标志在树木等全部商品项目上使用。综上,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一直在合理、合法且有效的使用中,并未放弃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营业执照;2、规划图;3、坡地承包合同;4、土地承包合同签证审批表;5、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6、场地图片。

  经核实,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使用证据包含其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及上述证据,申请人发表如下质证意见:鉴于被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且未体现任何有关复审商标的规范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答辩材料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方面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在第31类全部商品上的实际使用,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文昌良鑫矿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2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2月13日止,后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1类全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企业主体资格证明,不属于复审商标的使用资料;证据2-4仅能证明被申请人承包山地发展种植、养殖业,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5并未显示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有关的内容,该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6系自制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综合以上被申请人所提交的所有在案证据,尚未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1日

本文《关于第7719274号“木兰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木兰湾 771927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145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