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周嘉福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海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167202号“周嘉福 CHOW KA FOO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