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金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44898号“金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042619号“琻铂”商标、第30607462号“金铂特”商标、第35579547号“金铂珠宝城”商标、第39142329号“金铂钻石”商标、第27407796号“铂金小铺”商标、第18068284号“铂金数据”商标、第35040625号“金伯”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三、申请人在先商标已经被核准使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报道、微信平台截图、购物中心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户外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