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舍尼亚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001411号“VISENIY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74353号图形商标、第19933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分别经无效宣告程序和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被依法予以无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我局予以宣告无效,该决定现已生效。我局对引证商标二作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我局已对引证商标一作出宣告无效决定,对引证商标二作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决定,上述决定均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