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530192号“AGIL BY BAUME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GIL BY BAUMERT G1530192

阅读:96233 2021-01-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BAUMERT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30192号“AGIL BY BAUME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04203号“BAUME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

  申请人:BAUMERT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30192号“AGIL BY BAUME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04203号“BAUME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为关联公司,引证商标注册人欲将引证商标转让给申请人。因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注册人均未提交有关申请商标、引证商标的转让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AGIL BY BAUMERT”组合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BAUMERT”,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指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楼梯和围栏、放射性防护用铅垫等、第19类非金属门窗、镶玻璃的防火和防水木工制品(隔板,固定架,门,窗扉)等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第1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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