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东民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730042号“东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61534号“民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程序中,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我局对引证商标作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决定,引证商标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开发票;会计”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工商管理辅助;商业中介服务;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