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益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107618号“RICH'S ON TO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673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权利人进行谈判协商,一旦双方达成协议,双方商标将不存在权利冲突,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性,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仍为不同主体所有。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仍为不同主体所有,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