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斯曲尔医疗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288928号“MOL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109006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