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无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644762号“NOKP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417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异议申请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异议审理中决定在“咖啡馆;餐厅;酒吧服务;假日野营住宿服务;茶馆;自助餐馆;日式料理餐厅”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活动房屋出租;旅游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活动房屋出租;旅游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动房屋出租;旅游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