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华鑫杰瑞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产(济南)大数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120778号“军瑞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有独特的含义,表达了申请人的经营态度和理念,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很高知名度,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军瑞盾”及图形组成,申请商标用在计算机终端通信等服务上,尚没有证据证明其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尚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