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WISS ROCKETS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13940号“SWISSROCKE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21277号“ROCKET”商标、第31072449号“火箭牌”商标、第1182323号“ROCJET”商标、第13354107号“ROCJET”商标、第1148564号“火箭”商标、第18240281号“火箭金融”商标、第28529530号“火箭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整体上具有区别于瑞士国名具有可注册性,且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已经签署了正式的授权书,并对该授权书进行了认证,同意申请人在中国将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及服务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WIPO下发的地址变更备案通知书及中文翻译、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官方授权书认证原件、商标注册证认证原件及相关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出具了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授权认证书,可以视为已获得瑞士政府同意,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第10类、第35类、第36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