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643182号“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73192号“WOER W及图”商标、第983786号“W及图”商标、第6003127号“W HOTELS”商标、第9165559号“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联系。4、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明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设计、产品质量检测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咨询、质量检测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均包含显著认读文字“W”。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明确,但鉴于其权利状态对本案审理结论无实质影响,我局不予等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冲突亦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