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宝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55621号《关于第37143903号“宝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537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因本案诉讼期间引证商标被撤销,其不构成申请商标复审商品获得注册的权利障碍,故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据发生变化的事实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第15141336号“宝姐”因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被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为1691期,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