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崎格力高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92691号“Pock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1378170号“POCK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其所有人名义与本案申请人英文名义一致,地址基本一致。驳回决定引证的5241548号“POCH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其专用权至2019年10月27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同属申请人所有,故其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