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沃力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064436号“沃复康V 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120738号“VYCARE”商标、第8393974号“VCARE”商标、第23159132号“V-CARE”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