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030526号“Tt to the te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t to the tea 43030526

阅读:138173 2021-0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宏基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030526号“Tt to the t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具有独特的含义,指定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并未违…

  申请人:李宏基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030526号“Tt to the t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具有独特的含义,指定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很多都获准注册,请求按照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证书、实体店面照片、产品实物、广告宣传材料、资金投入、客户反馈相关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其中文字“tea”可译为“茶”,指定使用在鱼子酱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内容、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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