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东正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东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8406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041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3881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现处于等待诉讼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设计手法、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医院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引证商标一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二的审理结果是否生效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