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松(山东)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菩勤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51079号“三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61217号“三松线缆THREE PINE ELECTRIC CABLE COMPA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223923号“三松线缆SANSONG ELECTRIC CABLE COMPA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397500号“三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110691号“三送SAN S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过一定设计易被识别为“三松”,与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集成电路、电缆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