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阳县江瀚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协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463760号“山峡椒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仅仅是申请人美好意图的表示,是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的普通程度的正面宣传,并未对商品原料进行超出固有程度的夸大描述,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已有含有“王”字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建立了较高的市场声誉。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椒”本义为“花椒”,“椒王”作为商标使用指定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