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顺亮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顺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卡飒笛制鞋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9月17日对第12757631号“CASADE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453353号“CASADEI”商标、第4342026号“CASAD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被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被申请人及其“CASADEI”品牌早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CASADEI”品牌相关介绍;
2.“CASADEI”商标相关注册信息;
3.申请人宣传信息、相关报道;
4.本案相关决定、判决。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6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4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争议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引证商标一已在商评字[2018]第109652号重审第3853号中被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已在商评字[2018]第109646号重审第3852号中被予以撤销,以上决定均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27期《商标公告》上。鉴于诸引证商标已被予以撤销,且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争议商标的权利障碍。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