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兵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04日对第27501416号“金捷豹JINJIEBA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JAGUAR”汽车品牌闻名全球,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159649号“捷豹JIE BAO”商标、第12159597号“JAGUAR”商标、第1380776号“JAGU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认定第27572号“JAGUAR”商标、第1593839号“捷豹JIE 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汽车及其零部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驰名商标的抄袭复制,争议商标的注册会误导相关公众,淡化引证商标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抄袭复制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其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 JAGUAR/捷豹品牌相关信息;
2.申请人“捷豹”商标在新加坡、台湾注册证复印件;
3. JAGUAR/捷豹汽车的相关报道;
4. JAGUAR/捷豹汽车的或将报道、发展介绍;
5. JAGUAR/捷豹汽车的广告宣传信息;
6.申请人的产品应用网页;
7.相关案件的判决、裁定;
8.申请人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5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床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690期(2020年4月7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和贸易用车辆、汽车车座等商品,第20垫枕、家具类电线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五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商品不类似,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中文商标“捷豹”与英文商标“JAGUAR”已形成固定的对应关系,故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四、五显著识别字母在含义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竹木工艺品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四、五,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在家具等商品上的注册无效,故下文仅针对争议商标在竹木工艺品商品上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评述。
考虑到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竹木工艺品商品与申请人“JAGUAR/捷豹”商标赖以知名的汽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性较弱,故争议商标在竹木工艺品商品上的注册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竹木工艺品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