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188969号“d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16967号商标、第1955330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目前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267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该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三、四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093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量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量仪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量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