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172474号“fromjad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fromjade及图 13172474

阅读:54364 2021-0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西方吾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瑞士东方钟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23日对第13172474号“fromjad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from”及“jade”构成,可译为“始于玉”、“始于碧玉”、“始于翡…

  申请人:山西方吾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瑞士东方钟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23日对第13172474号“fromjad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from”及“jade”构成,可译为“始于玉”、“始于碧玉”、“始于翡翠”等,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是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缺乏显著特征。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09月02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01月07日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小饰物(首饰);珠宝首饰;戒指(首饰);贵重金属艺术品;钟;钟表构件;精密记时器;表”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九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证据证明“fromjade”已被国家、行业标准收录为通用名称或已被相关行业及公众广泛认可为通用名称;且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申请人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3日

本文《关于第13172474号“fromjad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fromjade及图 1317247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11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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