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847685号“B 宝能汽车 BAONENG MOT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393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91150号商标、第10184842号商标、第29109228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