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鼎白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如标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24日对第30058631号“白鼎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414969号“鼎白DINGBAI”商标、第31190605号“鼎白茶业DINGBAIT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创始人介绍资料、所获荣誉;
2、“鼎白”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3、“鼎白”商标知名度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4月0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0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白茶;红茶;速溶茶;乌龙茶;茉莉花茶;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品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冰茶;茶饮料;茶叶代用品;甜食;面包;糕点;食用面筋;啤酒醋;食品用香料(含醚和香精油除外)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糕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面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白鼎香”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鼎白”文字构成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以及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