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297182号“满竹时光BAMBOO TI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满竹时光BAMBOO TIME 44297182

阅读:109330 2021-01-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金晟纺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佳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297182号“满竹时光BAMBOO TI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414061号“BAMBOO TIME”商标(以下称…

  申请人:浙江金晟纺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佳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297182号“满竹时光BAMBOO TI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414061号“BAMBOO T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78846号“BAMBOO T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认证证书、获奖情况、采购合同、财务报表、视觉识别系统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毛织品;床单和枕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枕头;纺织织物”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满竹时光”、英文“BAMBOO TIME”构成,其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部分在含义方面相近,其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部分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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