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根廷牛肉推广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州创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294979号“IPCV A BEE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独特设计,所含“BEEF”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申请人多次参加中国举办的展会,且多家媒体报道对其进行报道,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相同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参展材料、合作协议、媒体报道、申请人在欧盟的商标注册情况、证明函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英文“BEEF”可翻译为“牛肉”等含义,其指定使用在“牛肉”以外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