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142959号“桔子田园酒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桔子田园酒店 18142959

阅读:99164 2021-01-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桔子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2月18日对第18142959号“桔子田园酒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300539号“桔子水晶酒店”商标(以…

  申请人: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桔子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2月18日对第18142959号“桔子田园酒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300539号“桔子水晶酒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00540号“桔子水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300545号“桔子酒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460574号“桔子酒店.精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三、被申请人多次摹仿申请人引证商标申请近似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四、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极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规定为2019年修改后新增的实体条款规定,非本案审理适用条款规定。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关联密切。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以及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在先字号权、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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