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561241号“徐姑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不再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408710号“徐姑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2、“徐姑姑”系申请人总经理徐东华先生的别名,在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180771、44391343、44393478号“徐姑姑”商标及引证商标四申请日之前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3、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异议申请,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在先申请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示放弃申请商标在“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关于该项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复审服务仅限于除“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为便于评述,下文我局将这些服务称为“复审服务”。
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保险经纪、不动产出租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不动产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徐姑姑”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徐姑姑”文字构成相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