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新区通安荒漠猫贸易商行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创威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8373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0年01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申请人缺乏正常使用意图,大量囤积商标,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期间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异议人官网;
2、百度百科对原异议人的介绍;
3、搜狐网-2017Trustwave全球网络安全报告;
4、原异议人的订单、商业发票和运单;
5、标题为芝加哥市长讲述创威将如何开拓道路的邮件。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TRUSTWAVE”指定使用于第42类“云计算;室内设计”等服务上。异议人提供的商业协议、发票及运单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异议人在互联网信息安全领域在先使用该商标文字,并且经异议人持续使用和宣传,其已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该商标文字具有较高独创性,被异议商标和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复制、摹仿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不予注册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维持。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7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4月20日通过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42类云计算等服务上。
2、除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5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CRMNEXT”、“GATEWIT”、“LUCIDWORKS”、“APPTHORITY”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交的相关订单、商业发票和运单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原异议人在被异议商申请注册之前已在中国使用了“TRUSTWAVE”商标及商号,并在互联网安全软件及其服务以及所属行业上具有一定影响。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TRUSTWAVE”商标及商号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云计算;软件运营服务(SaaS);主页和网站设计;互联网安全咨询;电子数据存储”服务与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商品及其服务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属于关联商品和服务,鉴于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及原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独创性,且原异议人商品已销售至中国多个地区,申请人对原异议人及其商标/商号理应知晓。加之,申请人未能对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商号在文字部分完全相同之事做出合理解释,故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摹仿和抄袭他人商标/商号的故意,被异议商标在“云计算;软件运营服务(SaaS);主页和网站设计;互联网安全咨询;电子数据存储”服务上的申请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云计算;软件运营服务(SaaS);主页和网站设计;互联网安全咨询;电子数据存储”以外的服务与原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品及服务以及所属行业上存在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在除“云计算;软件运营服务(SaaS);主页和网站设计;互联网安全咨询;电子数据存储”以外的服务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除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5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CRMNEXT”、“GATEWIT”、“LUCIDWORKS”、“APPTHORITY”等多件与他人在软件行业在先使用商标相同的商标。鉴于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被异议人以相同或相类似的文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难谓巧合。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申请人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及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