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卡迪艾克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137828号“ATC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249585号“trainl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59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