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997228号“洛杉矶格里拉战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洛杉矶格里拉战队 44997228

阅读:158798 2021-01-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凯西格里拉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997228号“洛杉矶格里拉战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整体为“洛杉矶格里拉战队”,除地名“洛杉矶”外仍含有其他具有显著性的文字,其整体含义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

  申请人:凯西格里拉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997228号“洛杉矶格里拉战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整体为“洛杉矶格里拉战队”,除地名“洛杉矶”外仍含有其他具有显著性的文字,其整体含义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2、已有其他含有“洛杉矶”或“LOS ANGELES”的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维基百科上关于洛杉矶格里拉战队电竞战队的介绍和翻译;2、商标使用证据;3、其他商标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洛杉矶”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整体已在中国公众的认知中产生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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