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伊斯科股份责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50769A号“ISKO SCRAPED DOWN TWIL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97173号“ISKO”商标、国际注册第1085726号“ISKO FUTURE FACE”商标、国际注册第1086968号“ISKO POP”商标、国际注册第1290062号“ISKO FEATHER DENIM”商标、国际注册第1025288号“ISKO”商标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21526号“ISCO”商标经我局核准已注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69840号“ISKKO伊斯科”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第25类、第40类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