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精密生物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074555号“PRECISIONBIO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57941号“普锐思恩PRECISION及图”商标、第37002400号“PRECISION”商标、第43022119号“精准植物药PRECISION PLANT MEDICINE”商标、第41679195号“精准教育展示平台PRECISION EDUCATION DISPLAY PLATFOR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字号,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取得了显著特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会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自动售货机出租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均含有英文文字“PRECISION”。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PRECISIONBIOTICS”“PRECISION”译为“精确、准确”、“BIOTICS”译为“生命学”。中国公众按照一般认知易将“PRECISIONBIOTICS”理解为“精准生命学”,认知为行业描述性词汇,而不易将之识别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9日